(2014)南民一终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长富与上诉人文久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长富,文久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终字第1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长富,男。委托代理人杨卓敏,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久胜,男。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曲长富与上诉人文久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长富与上诉人文久胜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曲长富与上诉人文久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曲长富与上诉人文久胜各负担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