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徐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步,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937号申请执行人徐步。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新。徐步与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金商初字第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58500元;诉讼费12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权利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未收到该判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该判决书及上诉须知是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国内特快专递EMS的编号为EY827474721CN,但该特快专递经金湖县邮政速递公司查证此邮件无收寄信息,因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步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顾海忠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