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尹莉萍与王兴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号原告尹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菊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