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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尹莉萍与王兴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0号原告尹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菊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