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明。被告:赵连胜。被告:辛玉凤。被告:王秀军。被告:赵连旺。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景县联社)与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冻结了被告赵连胜在原告处的股金1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县联社诉称:被告赵连胜于2013年6月19日在原告北屯信用社贷款29.7万元���2014年6月18日到期,借款利率5.0‰,担保人王秀军,此笔贷款截止到2014年6月25日结欠贷款本金29.7万元,利息18686.25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18686.25元(诉后利息另计)。辛玉凤与赵连胜是夫妻关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王秀军与赵连旺是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诉称,征求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原告要求四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9.7万元及利息的事实依据是什么?围绕调查重点原告景县联社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借款借据一份。证据二、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据三、保证合同一份。证据四、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一份。证据五、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承诺书一份。围绕调查重��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无证据提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五,经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赵连胜于2013年6月19日在原告处贷款29.7万元,2014年6月18日到期,利率5.0‰,被告王秀军提供保证担保。截止2014年6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29.7万元、利息18686.25元及诉后利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辛玉凤与被告赵连胜是夫妻关系,并在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签字;被告赵连旺与被告王秀军是夫妻关系,并在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赵连胜逾期未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实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赵连胜偿还贷款本息的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秀军作为保证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连胜在贷款时和被告辛玉凤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辛玉凤在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上签名。被告王秀军在担保时和被告赵连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连旺在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赵连胜在原告处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辛玉凤与被告赵连胜应共同承担偿还原告贷款的责任。被告赵连旺与被告王秀军应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胜、辛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9.7万元、利息18686.25元及诉后利息(诉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王秀军、赵连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6555元,由被告赵连胜、辛玉凤、王秀军、赵连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俊恒审判员 张文广���判员张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迎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