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杰与徐州常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春某。被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胜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正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某、被告某某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响山路5号一层原某某楼酒店门面房,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押金和半年租金后,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11月4日,被告无故强行封锁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无法继续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使用权益。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解除对徐州市鼓楼区层原某某楼酒店门面房的封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租金损失49270.8元(期限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17日,共计43天;计算标准为日租金1145.8元)。经本院当庭法律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对于租金损失保留诉权。被告某某物业辩称,1、被告并没有锁原告的房屋,是原告自行锁的门;2、被告发现原告装修的内容并不是国学教育使用,而是按照农贸菜场装修,被告将此情况告知了丰财办事处,办事处也不同意原告将涉案房屋装修成农贸市场,城管将原告的装修工具扣走;3、合同约定如果原告对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要征得被告的书面同意,但是原告并没有征得被告的同意。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门面房位于本市鼓楼区某某路5号一层。2014年9月27日,被告作为出租方、原告作为承租方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原告支付了押金100000元和半年租金275000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接收房屋后进行装修。2014年11月4日10时50分许,徐州鼓楼分局丰财派出所接蒋明珠报警。经该所了解,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潢,出租方马胜某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所以将房屋门锁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另查明,2014年12月9日,本院进行现场勘查,涉案房屋门上只有一把原告上的锁,原告可以自行打开。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认为其在原告报警当日即解除了封锁,原告则认为至今未收到任何关于房屋已经解锁可以继续使用的通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随时都有可能再行封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其房屋解锁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中,但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结合2014年12月9日本院的现场勘查情况,本院认定2014年12月9日为被告侵权行为的解除之日。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本案中,原告作为承租人已缴纳了保证金、租金,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不得干涉。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将涉案房屋上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鉴于被告已经将其锁在涉案房屋房门的锁打开,涉案房屋现处于原告自行控制状态中,是故,原告本次排除妨碍的主张已无事实依据,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系被告侵权行为引起,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审 判 员 任正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某见习书 记员张沥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