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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超与周磊、吴青波、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吴青波,曾丽,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70号原告刘超。被告吴青波。被告曾丽。被告周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吴青波、曾丽、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超撤回对被告吴青波、曾丽、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刘超承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建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