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馆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关起与柴际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关起,柴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关起,农民。被执行人柴际平,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馆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柴际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柴际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柴际平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