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6号原告何某。被告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志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成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