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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杨介军、黄世仙与张介军、胡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介军,黄世仙,张介军,胡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杨介军,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世仙,女,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介军,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冬华,女,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436号杨介军、黄世仙与张介军、胡冬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主动履行了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