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丁与陈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陈某甲,女。原告:陈某,男。原告:陈某乙,女。原告:陈某丙,女。原告:陈某丁,女。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武厚,霍山县大化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戊,男。委托代理人:戴文祥,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被告陈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陈��乙、陈某丙、陈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源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