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吾志忠与郑红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吾志忠,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吾志忠被执行人:郑红军身份证:3308241975110147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商初字第004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红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郑红军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帕纳美拉;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棕)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帕纳美拉;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棕)。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朱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余志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