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泽治、盛建芳、王龙、王永颂、王楷睿诉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不作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治,盛建芳,王龙,王永颂,王楷睿,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初字第8号原告:王泽治,男,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盛建芳,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泽治之妻。原告:王龙,男,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泽治之子。原告:王永颂,女,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泽治之女。原告:王楷睿,男,汉族,籍贯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泽治之孙。原告王楷睿法定代理人王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楷睿之父。原告王楷睿法定代理人管彤彤,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楷睿之母。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传基,男,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同章,男,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治、盛建芳、王龙、王永颂、王楷睿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治、盛建芳、王龙、王永颂、王楷睿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车成驹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