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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唐海洋与肖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洋,肖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唐海洋,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永安农村社区六组1号附18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909270490。法定代理人:刘术华,女,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仪陇县马鞍镇永安农村社区六组1号附18号,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904130683。被告:肖洪,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仪陇县杨桥镇东门村五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510075278。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址: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洋诉被告肖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洋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海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海洋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