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周畅与宜昌鸿友软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畅,宜昌鸿友软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周畅。被执行人宜昌鸿友软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内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西劳人仲调字(2014)第0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鸿友软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畅工资1070元;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周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12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鸿友软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