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涿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铁民,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近段时间以来,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弥合,被告曾殴打我诬陷我,后还威胁我说要同归于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我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且不认可起诉书中的内容。请求法院予以调解,因双方无根本性冲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1月15日生长子王某甲,2009年1月27日生次子王某乙。2014年7月28日,双方发生矛���开始分居。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庭审笔录入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育有两子,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锁强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