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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葛磊、葛春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葛磊,葛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燕飞。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磊。被告:葛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葛磊、葛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磊、葛春云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燕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磊、葛春云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