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燕飞与葛磊、葛春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葛磊,葛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燕飞。委托代理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磊。被告:葛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飞诉被告葛磊、葛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葛磊、葛春云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燕飞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葛磊、葛春云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