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殷思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思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489号原告:殷思桐。委托代理人:赵率帆,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恩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恩桐及委托代理人赵率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洪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恩桐诉称,辽A×××××号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87676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在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蔡丹驾驶辽A×××××号车辆行驶中与三车相撞,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区大队认定,蔡丹负事故次要责任。辽A×××××号车是原告所有,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不予赔偿。现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5000元(以鉴定为准)及鉴定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车辆投保属实,事故属实,在事故中,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我方同意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在于洪区四环路银岭线路口处,左振禄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停车等待左转弯放行信号,此时高野驾驶辽G×××××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在辽A×××××号小型轿车右侧车道黄灯亮时通过路口,同时蔡丹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在两车后方由南向北行驶中与两车相刮撞,高野直接驾车逃离现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洪大队认定高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左振禄无责任;黄勇无责任;黄芮佳无责任。经我院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8日出具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辽A×××××号丰田轿车的车辆损失金额为58561元。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辽A×××××号车辆系原告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87676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用。依据鉴定结论,车辆损失费为人民币58561元。依据鉴定费发票,鉴定费为人民币2000元。故对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及鉴定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殷思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58561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殷思桐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南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