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孙作双、吴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孙作双,吴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袁毓伟。委托代理人:谢立云、赵少瑜,公司职员。被告:孙作双,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吴海平,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孙作双妻子。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诉被告孙作双、吴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作双、吴海平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7元,减半收取34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柏能代理审判员 张碧鸿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