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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政府与陈玉金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人民政府,陈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市长。被执行人陈玉金,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双阳委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玉金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生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