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朱光霞、叶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朱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朱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与被告朱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