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被告朱光霞、叶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朱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朱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与被告朱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