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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岑叶全。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71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民乐社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14.6平方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民乐社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8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民乐社区第二小区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村民住宅。该地块占用土地面积1014.6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8.9平方米、一般农用地1005.7平方米。根据《中山市东凤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中8.9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05.7平方米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乐社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市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对民乐社区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7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4.6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00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8.9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罚款89元;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1005.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20114元;以上二项共计罚款20203元。市国土局已依法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民乐社区,民乐社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上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市国土局依法向民乐社区发出履行催告书,民乐社区在限期内仍没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本院认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市国土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履行了催告程序,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其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87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处罚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并由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行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