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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商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史兴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商初字第00612号原告史兴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兴国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兴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史兴国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崔一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