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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宏与被执行人邓卫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宏,邓卫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宏,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邓卫顺,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王永宏与被执行人邓卫顺之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欠款8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880元;3、执行费1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以执行标的变现困难,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