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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林钜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钜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钜某,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西河村上澳六巷*号,因吸毒于2014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林钜某与吸毒人员陈进某(另作处理)经电话联系后,陈进某来到林钜某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西河村上澳六巷5号住宅向林购买海洛因吸食。至被抓获时,林钜某先后向陈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每次重约0.03克,得款300元。2014年6月起,被告人林钜某与吸毒人员梁某(另作处理)经电话联系后,梁某来到上述林钜某住宅向林购买海洛因吸食。至被抓获时,林钜某先后向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余次,每次重约0.03克,得款300元。同年7月16日,民警在上述住宅抓获林钜某,起获白色晶体粉粒2包、红色药丸1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归案后,林钜某交待上述经过。经鉴定,上述起获的白色晶体粉粒2包,净重1.51克;红色药丸1包,净重0.09克,上述物品共重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钜某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钜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甲基苯丙胺1.51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6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虹虹审 判 员  何应开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