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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孙全兵、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峰,孙全兵,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张东峰。被申请人孙全兵。被申请人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曙光国际大厦1111室。法定代表人朱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建明。被申请人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旺旺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钱一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东峰与被申请人孙全兵、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全兵、淮安鹏昇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明、淮安雨田长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