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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斌诉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孙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高斌。委托代理人:孙国彬,男,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强。委托代理人:李振宪,男,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斌诉被告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之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撤回对被告孙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