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高斌诉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孙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高斌。委托代理人:孙国彬,男,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强。委托代理人:李振宪,男,河北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斌诉被告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之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撤回对被告孙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