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良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59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良,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由宁乡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0月9日,由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波、书记员苏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陈某平、刘某某夫妇在宁乡县青山桥镇田坪村的田坪家电超市老板被害人喻某某处购买了一个电压力锅。因陈某平、刘某某认为该电压力锅存在质量问题,就于2014年2月9日与刘进如等人一起到了田坪家电超市找被害人喻某某进行更换。之后,因双方在更换问题上存在分歧,陈某平与被害人喻某某发生争执。为此,与陈某平一起一同前来的刘进如与被害人喻某某店里烤火的丁洪军还发生了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丁洪军打了刘某某脸部一下,后经调解由丁洪军向刘某某赔礼道歉,并由被害人喻某某赔偿了刘某某120元,并将电压力锅办理了退货。2014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良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刘某某受伤应当找对方要医药费看病,便和伍某某、陈某平、刘某某等人又来到田坪家电超市找到被害人喻某某,以要被害人喻某某带刘某某去看病为由,与被害人喻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良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喻某某的头部、胸部等处进行殴打,将被害人喻某某打伤。经宁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喻某某左第三肋、第五肋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良等人与被害人喻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喻某某医药费4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喻某某陈述,证人陈某平、刘某某、伍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被告人陈某良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立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良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陈某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晓河人民陪审员 高瑞兰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