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玉峰与任陆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峰,任陆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288号原告何玉峰,男,汉族,1970年4月20出生,住×××。被告任陆金,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峰与被告任陆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元820元,由原告何玉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刘 璜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