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双与被执行人李忠点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双,李忠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双,女,住耀州区。法定代理人,刘爱花,女,住址同上,系李小双之母。被执行人李忠点,男,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李小双与李忠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小双于2014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到2014年10月的抚养费8400元。我院次日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小双支付抚养费8400元。李忠点自动履行了抚养费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84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