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巨龙液压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巨龙液压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87号原告: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泽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建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巨龙液压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巨龙液压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隆昌县德森玻璃烤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邓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