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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永荣与林永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荣,林永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林永荣。被告林永根。委托代理人林莉、张宝琪,系被告亲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荣与被告林永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