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永荣与林永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荣,林永根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开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林永荣。被告林永根。委托代理人林莉、张宝琪,系被告亲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荣与被告林永根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