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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陈家引与王贺成、王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引,王贺成,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78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引,女,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王贺成,男,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住埇桥区祁县。申请执行人陈家引诉王贺成、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贺成、王琳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琳、马宜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祁县镇20XX83号房产和祁县镇206国道20XX8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查封后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