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陈家引与王贺成、王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引,王贺成,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78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引,女,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王贺成,男,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王琳,女,汉族,住埇桥区祁县。申请执行人陈家引诉王贺成、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贺成、王琳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琳、马宜锦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祁县镇20XX83号房产和祁县镇206国道20XX81号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于查封后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对所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