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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荆凤恩,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高密市昊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张勇,张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968号原告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孙延民。委托代理人姜传玉。被告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被告张金山。被告荆凤恩。被告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正信。委托代理人宿虹。被告高正信。被告孙明香。被告高密市昊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张勇。被告张志英。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9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勇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淑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