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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谢小三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三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15号罪犯谢小三,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小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小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小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9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小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三减去自本裁定下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