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朱慧志与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志,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朱慧志。被告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法定代表人邱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佳音,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慧志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朱慧志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朱慧志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