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靖商初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623号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宝友,总经理。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加明,总经理。被告江苏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杲其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恒力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