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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许扩军、孙伟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童迎华,行长。被执行人许扩军。被执行人孙伟。被执行人杜义勇。被执行人邓铁强。被执行人杜西红。被执行人黄波。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扩军、孙伟、邓铁强、杜西红、黄波、杜义勇应偿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39931.92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39931.92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4.58%并加付50%的逾期利息计算)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602元、申请执行费538元,并按每日万分之1.75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扩军、孙伟、邓铁强、杜西红、黄波、杜义勇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