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真诉被告谢红川、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谢红川,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张真,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钟义,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红川,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被告罗文,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原告张真诉被告谢红川、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真及委托代理人钟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红川、罗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借款600,000.00元与被告谢红川,未按约定还款,罗文与谢红川系夫妻,应承担借款债务。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借款及约定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三份,复印件二份,借款协议一份,银行转帐凭证,结婚证及婚姻登记材料。被告谢红川、罗文未答辩。原告提交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10月2日、12月31日原告分别借款10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0元共600,000.00元与被告谢红川,双方以借条及借款协议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因被告谢红川未能归还借款,2014年6月1日被告谢红川向原告张真出具了三份各200,000.00元、月利息1%,还款期分别为1、2、3月的借条。因被告谢红川在借款期满后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另查,谢红川与罗文于2005年7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谢红川未按期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罗文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红川、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真借款600,000.00元及按月利息1%计算的自2014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00元,诉讼保全费3,770.00元,由被告谢红川、罗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