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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秀祥与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祥,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执字第00001号原告张秀祥,个体户。被告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建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祥与被告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座落在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桃园村五组(桃园村部北侧)的房屋(射房权证合德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秀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盐城云翔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座落在射阳县合德镇陈洋办事处桃园村五组(桃园村部北侧)的房屋(射房权证合德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