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艾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艾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艾某与被告叶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艾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苏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