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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艾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艾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艾某与被告叶某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艾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对被告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苏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