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开发区仁刚架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仁刚架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圣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端,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江海青,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仁刚架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仁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杭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学算,该公司员工。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开发区仁刚架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5元,减半收取5573元,由原告福建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