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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刁元景诉刘飞 胡凯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元景,刘飞,胡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刁元景,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刘飞,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胡凯,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元景诉被告刘飞、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元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元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元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尔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宋 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