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4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4)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本市城区振兴路56号cici奶茶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1090元。当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又窜至本市城区振兴路32号郭某甲经营的飞雪鱼奶茶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及价值1000元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郭某甲。2014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本市城区黉门前30号马某某经营的coco酸奶坊,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及价值500元的绿驹牌电动车1辆。当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又窜至本市城区黉门前66号张某经营的茶桔便奶茶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700余元。201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本市城区双岘路59号吴某经营的红仙烤鱼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2800余元及价值1000元的红色金大牌电动车1辆。当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又窜至本市城区乐园路2号韦某福利彩票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及刮刮卡50张。2014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东阳双岘路79号郭某乙经营的溢明香老汤面疙瘩店,使用内四角扳手撬开卷帘门门锁进入店内,从收银台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ipad1台、价值人民币20元的u盘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联想牌手机1只等财物。案发后,ipad1个、u盘1个、联想牌手机1只等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郭某乙。综上,被告人齐某某实施盗窃作案7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55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甲、张某、韦某、吴某、郭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胡某、马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视频监控、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4)6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违法犯罪证明协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2013)丽遂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应赛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