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雷常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常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常东,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雷常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该局对其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常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常东及其辩护人李登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雷常东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S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70KM+300M处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朱科全,致朱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雷常东主动到交警三大队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雷常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常东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保险责任之外赔偿被害方14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人高某证言,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车辆车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常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常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雷常东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其对被告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悔罪,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常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