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洪奎、陈宝翠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赵洪奎。上诉人陈宝翠。上诉人赵德晓。上诉人赵德亮。上诉人刁敏。原审起诉人赵洪奎、陈宝翠、赵德晓、赵德亮、刁敏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其起诉前已历经了对选民名单申诉的前置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已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但选举委员会不予处理,已历经了对选民名单申诉的前置程序。根据上诉人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的调查情况,其是否已历经申诉的前置程序,应当在实体审理中予以认定,不适合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该起诉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15)肥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唐 娜审判员 邢晗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