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王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行初字第2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孙家村。法定代表人孙方析,经理。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第三人王万海,男。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万海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尚 华审 判 员 刘玉玉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