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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刁国华与刁望青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国华,刁望青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刁国华,男,农民。被告:刁望青,男,退休职工。本院审理原告刁国华与被告刁望青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刁国华负担。审判员  李美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