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吉安与邹恩兵、仪征市真州镇曙光汽车租赁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吉安,邹恩兵,仪征市真州镇曙光汽车租赁服务部,延锋彼欧仪征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谢吉安。委托代理人谢恩林。被告邹恩兵。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曙光汽车租赁服务部。负责人李明。被告延锋彼欧仪征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光。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吉安与被告邹恩兵、仪征市真州镇曙光汽车租赁服务部、延锋彼欧仪征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吉安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吉安负担。审判员 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糜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