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吕根涛与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海,吕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海。委托代理人曹汝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根涛。委托代理人朱铁军、傅明新,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洪海因与被上诉人吕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洪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汝祥,被上诉人吕根涛的委托代理人傅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于文军于2014年3月17日向吕根涛出具借条一张:今天借到吕根涛现金人民币12500元整,保证在一个半月内归还,张洪海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该款逾期后,吕根涛多次催要,张洪海至今未付。原审法院认为,吕根涛与案外人于文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吕根涛与张洪海之间的保证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均合法有效。本案中,张洪海作为保证担保人,吕根涛既有权向案外人于文军主张债权,也可选择要求张洪海向其履行保证责任。现吕根涛要求张洪海履行保证责任,向吕根涛给付借款125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银行利息,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洪海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于文军追偿。张洪海辩称吕根涛没有给付该款项,是欠250000元借款的利息款,因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遂判决:张洪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吕根涛借款人民币1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2500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张洪海负担。张洪海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有借贷合意,还应有款项交付事实,原审法院仅凭吕根涛提供的借条,认定借款合同成立,系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款项交付事实应由吕根涛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吕根涛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原审吕根涛提供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通过借条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借款关系成立。2、吕根涛提供了借条,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张洪海有不同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张洪海向本院提供以下有效证据:1、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四份。2、借款协议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一份、借条(借据)五份。3、曹汝祥出具给吕根涛借条一份(注:此款为于文军付250000元利息)及付款凭证一份。以上证据张洪海用以证明涉案12500元不存在借款事实,是转贷的利息。吕根涛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2014)灌商初字第0947号、1089号、366号三张传票与本案无关联性,(2014)灌商初字第760号传票是本案开庭传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证据2中除2014年3月17日张洪海为担保人的12500借条与本案有关联性,其他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3、对证据3中招商银行查询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吕根涛是否履行款项出借义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海主张涉案借款12500元与2014年3月2日两份于文军出具给吕根涛由张洪海担保的12500元借条系250000元借款三个月利息(月息五分),该三份借条金额一致且与250000借款期限三个月相吻合,同时2014年4月2日曹汝祥出具给吕根涛27500元借条中亦明确表示系于文军所欠吕根涛借款利息,该借条可以证明吕根涛将借款利息转化为借款。结合民间借贷存在利息的交易习惯,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洪海主张涉案借款12500元即为250000元借款一个月利息,符合本案事实和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涉案款项12500元认定为借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商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吕根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吕根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吕根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澄审 判 员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