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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李昕慧与李克保、李龙克第三人李斗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昕慧;李克保;李龙克;李斗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李昕慧,女,1988年6月3日生,哈尼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委托代理人白高斗,云南江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克保,男,1984年11月15日生,哈尼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被告李龙克,男,1965年9月16日生,哈尼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第三人李斗三,男,1956年7月14日生,哈尼族,农民,红河县人,住红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慧与被告李克保、李龙克,第三人李斗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昕慧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昕慧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昕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李昕慧承担。 审判员  塔玲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卓亚 来源:百度搜索“”